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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江**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江**、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江**、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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