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重庆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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