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人民政府与重庆顺**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川羌族**保有限公司与北川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鸿诉何志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爱刚与北川维**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川维**有限公司与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才与被告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缪**与四川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四川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四川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