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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