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5)江安*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宣告其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本院对本案予以了书面审查,根据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所在单位江安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相关性质、法定职责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