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余**、黄**、武鸿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余**、罗**、王**、王某某、狄某某犯盗窃罪,应*、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与吴*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洪**、袁**、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宜宾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乐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龚**与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