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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乐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乐山**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杨**预交1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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