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乐山**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杨**预交1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