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犍为**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犍为**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犍为**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犍为**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10926元,依法减半收取5463元,由上诉人**窗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公司各负担273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