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四川乐**有限公司、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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