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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