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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诉被告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21日,双方结算货款,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54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5400元、逾期付款资金损失199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保全费1546.6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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