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市**有限公司与四川励**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1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0元,由原告德**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