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1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0元,由原告德**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康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与李**、王**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拉子吾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重庆**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总公司与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总公司与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总公司与绵**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