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各项费用计3614979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执行78473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收取了本案执行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4)德仲裁字第3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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