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诉被告朱**、裴**、广西陆川华**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7元(原告熊*已预交547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