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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22日签订《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件沙发,价格15000元,被告在2012年7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全额付款。之后,双方经过协商,约定推迟交货日期,具体交货时间由原告通知被告。2013年7月1日原告通知被告交货,却发现联系不上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15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你享建材公司辩称,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无异议。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原有的财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被法院查封,现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原告交了购家具款,但被告未交付家具,同意退还原告家具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原告张*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签订了1份《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张*向被告你享建材公司购买价值15000元的家具,同年7月30日送货。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张*即支付了货款。此后双方协商推迟交货日期,具体交货时间由原告通知被告。2013年7月1日,原告张*通知被告你享建材公司送货,发现无法与之联系,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你享建材公司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本案中,被告你享建材公司在原告支付家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所购家具,庭审中被告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故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已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

二、被告成都你享建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返还家具款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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