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平诉被告黄*、张*、渠县**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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