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渠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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