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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逢根与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逢根诉被告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逢根的委托代理人阳弘坤,被告高*的委托代理人张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逢根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6月26日从原告借款1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年底,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但二被告一直未还。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4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属实。现无力偿还,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付逢根之妻徐**于2012年6月6日,向被告张*在中**银行在其卡号×××××××转款1000000元到张*的银行卡**××××××内,同年6月14日,徐**向张*在中**银行卡号××××××××卡卡转入汇款210000元,当天,原告付逢根向高*在中**银行卡号××××××××转入现金790000元,原告夫妇三次共计向二被告转款2000000元。二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偿还原告600000元后,尚欠原告1400000元。二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为140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为:“借条今借到付逢根现金140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借款人:高*(捺*)张*(捺*)2013.6月26日”。二被告借款后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借款140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起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高*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付逢根借款本金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被告张*、高*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书时一并与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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