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代*、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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