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广**有限公司、四川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唐**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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