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杨**诉被告中国移**司遂宁分公司、黎*、苏*、四川国**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宣判前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动撤回诉讼,是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范围内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