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卢**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5)第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卢**在遂宁市船山区凯东路凯南四巷一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陈*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5克,获款700元。次日,公安机关在船山区凯南四巷附近挡获被告人卢**,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经计量,毒品净重9.42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3日立案。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挡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卢**抓获经过。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卢**、陈*等人尿检呈阳性。

5、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及报告、理化鉴定书,证实挡获被告人卢**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经计量,毒品净重9.42克;挡获陈*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检验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经计量,甲基苯丙胺净重1.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59克。

6、人口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卢**的出生日期,作案时系成年人。

7、通话清单,证实2015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卢**与证人陈*有两次通话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证实,2015年3月2日早上4时许,我在船山区凯东路凯南四巷一居民屋内想吸食毒品,就打电话给卢*,让他送点东西(毒品)过来。大约半小时后,他就过来了,我女朋友曹*开的门,他进来后我就给他说我要700元的冰毒,并给了他700元,他拿出他身上的冰毒当着我的面开始分,分好后,他就拿了5克冰毒给我,我还用我的电子称称了一下重量,没有问题。后来,我、曹*、卢*、刘某某便吸食了毒品。我留了点冰毒在桌子上,把剩下的冰毒包好放在卧室里。警察从我卧室搜查出的那包冰毒就是我从伟*那里购买没有吸食完的,麻古是一个叫二娃子的男子送给我的。

2、证人曹*证实,2015年3月2日凌晨,我在房间睡觉,被姓卢的男子吵醒了。我看见陈*给姓卢的男子说要买点毒品,姓卢的男子就从他自己的包里拿出了一小袋冰毒给陈*,陈*就给了几百元钱给他,后来我们一起吸食了毒品。

(三)被告人卢**的供述

2015年3月2日凌晨,我去找刘某某帮忙办事。我到他家后在旁边星*耍,因为家庭原因,心里比较烦,我就拿出毒品和星*一起吸食。当时星*喊我分点毒品给他,因为我身上没有钱,星*又要毒品,我就卖了5克冰毒给星*,星*给我了700元钱。3月3日早上,我刚走到楼间就被警察抓了,后来警察也从我身上查获了毒品。我身上的毒品是在五桂桥花2000元购买的,具体多重我不知道,自己吃了点,卖了5克给星*,后来被公安机关从身上查获了9.42克。

(四)辨认笔录

1、辨认人陈*辨认出了其陈述材料中的“伟哥”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2、辨认人曹*辨认出了其陈述材料中的姓卢的男子就是其男朋友在他那购买毒品的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贩卖毒品数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均证实其贩卖给陈*的冰毒重量为5克,与陈*的证言以及从陈*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成份相互印证,对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查获的冰毒数量9.42克应计入其贩卖数量,但由于此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及被告人卢**具有吸食毒品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的刑期即自2015年3月3日起到2022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9.42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