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南**限公司、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南**限公司银行存款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