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韦**任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韦**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韦**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韦**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纵**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元,由原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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