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某某与四川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省彭*县人民法院(2015)彭*执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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