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山**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首期执行款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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