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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成都**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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