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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