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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杨**、杨**以被告人金*故意伤害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金*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杨*乙撤回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杨*乙撤回对被告人金*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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