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兴**责任公司与被告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双流兴**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兴**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兴**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流**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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