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中**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3月6日以需对本案先行提起撤销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7元,依法减半收取1123.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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