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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