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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于黄**、黄**、四川鑫**有限公司、四川秤**限公司、威远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黄**、黄**、四川鑫**有限公司、四川秤**限公司、威远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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