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黄**、黄**、四川鑫**有限公司、四川秤**限公司、威远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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