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吴**、王**与成都蜀**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李**、周*、蒲**、黄**、贺**、李**、卿*、张**、唐**、朱**、王*、吴**、王**、甘*、张**、田*、田**、王**、朱**、谢**、王**、闾建军、毛**、刘*、唐**与被告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追加郫县**限公司为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周*、蒲**、黄**、贺**、李**、卿*、张**、唐**、朱**、王*、吴**、王**、甘*、张**、田*、田**、王**、朱**、谢**、王**、闾建军、毛**、刘*、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周*、蒲**、黄**、贺**、李**、卿*、张**、唐**、朱**、王*、吴**、王**、甘*、张**、田*、田**、王**、朱**、谢**、王**、闾建军、毛**、刘*、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周*、蒲**、黄**、贺**、李**、卿*、张**、唐**、朱**、王*、吴**、王**、甘*、张**、田*、田**、王**、朱**、谢**、王**、闾建军、毛**、刘*、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周*、蒲**、黄**、贺**、李**、卿*、张**、唐**、朱**、王*、吴**、王**、甘*、张**、田*、田**、王**、朱**、谢**、王**、闾建军、毛**、刘*、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