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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有限公司与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绵阳市**有限公司诉田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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