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严**、严*、赵**与史**、陈**及史**达成协议,史**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给史**、陈**担保,偿还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史**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实施查封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