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严**、严*、赵**与史**、陈**及史**达成协议,史**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给史**、陈**担保,偿还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史**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实施查封的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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