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四川省**民法院(2009)宜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本院(2008)南**初字第512、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陈**、史*强、重庆鑫**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鑫**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和苑小区房屋,其中价值1000000.00元的房屋面积。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