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均**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满益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市均**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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