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正在对其进行评估鉴定。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尚未受偿的债权573223元予以确认。待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刘**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8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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