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赵**申请执行史**、陈**、江津市**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2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史**、陈**、史*强、重庆鑫**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史**(乙方)于2008年4月20日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第3.4条约定:为确保乙方认真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承包诚信金1万元,乙方进场施工一周内,甲方应向乙方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90万元,乙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时,甲方退还乙方工程承包诚信金,若乙方签定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工程承包诚信金。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被执行人史**(乙方)依约于2008年4月21日以重庆市**有限公司名义向南溪区交通局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费用950000元。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多年,重庆市**有限公司(甲方)依约应退还被执行人史**(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费用950000元。因该款现由南溪区交通局保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提取被执行人史**(乙方)以重庆市**有限公司名义修建林*公路(实际施工人为史**)向南溪区交通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等费用950000元。

2、扣留被执行人史**以重庆市**有限公司名义修建林*公路(实际施工人为史**)在南溪区交通局的工程款149938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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