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殷宗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中午,顾*甲帮文某某从宜宾带货物到南溪,两人因货物运费问题发生口角。当晚,文某某的朋友邓某某(在逃)知道此事后,扬言要顾*甲跟文某某道歉。邓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到滨江广场商议此事,共谋要借此事敲诈对方。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邀约陈某某(在逃)、向某某、吴某某等人,同时叫陈某某带人到净水茶坊。陈某某当时与韦某某(另案)、韩某某(另案)、向某某、吴某某在长江大道新世纪游戏厅闲耍。陈某某将黄某某打电话的意思告诉韦某某、向某某、吴某某、韩某某后,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吴某某五人便相约到净水茶坊。当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同邓某某、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吴某某相继来到净水茶坊。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先与顾*某谈道歉的事情未果,被告人黄某某同邓某某、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对在场的被害人李**、刘*甲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李**、刘*甲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刘*甲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黄某某借他人之间发生矛盾,邀约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殷**辩称:被告人黄某某去的目的只是叫对方道歉,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能够坦白认罪,受害人有一定过错,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顾*乙帮文某某从宜宾带货物到南溪,两人因货物运费问题发生口角。当晚,文某某的朋友邓某某(在逃)知道此事后,扬言要顾*乙跟文某某道歉。邓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到滨江广场商议此事。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邀约陈某某(在逃)、向某某、吴某某等人,同时叫陈某某带人到净水茶坊。陈某某当即邀约韦某某(另案)、韩某某(另案)、向某某、吴某某等人赶赴净水茶坊。当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同邓某某、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吴某某相继到达净水茶坊后。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先与顾*乙谈道歉的事情未果,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同邓某某、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对在场的顾*乙的亲戚被害人李**、刘*甲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某、韦某某、韩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李**、刘*甲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刘*甲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在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二、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地点净水茶坊现场及打斗情况。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韦某某、小*、韩某某都是黄某某的小弟。一天晚上天刚黑不久,自己和徐*甲在长江大道新天地游戏厅耍。当时韩某某和他的小弟“小*”打了几次电话。过了三、四分钟韩某某、小*就过来了,另外还有韦某某。见面后没说两句话,黄某某就打电话给小*喊二、三十个人过去。接完电话,小*就说告诉自己黄某某在净水茶坊那边有点事,让自己跟他一起快点过去,并让自己再喊点人。黄某某也跟着打了两次电话喊自己过去帮忙,自己就跟着去了,徐*甲也跟着一起去了,当时韦某某身上一直带了一把刀。到了净水茶坊,看见黄某某、吴某某等十多个人在茶楼门口站着。黄某某喊带着小*进了茶楼,自己进去看见黄某某这边有三个人在第一个包间里面坐着,对方也有几个人。过了大概十多分钟,双方没有谈拢,不知道谁先动的手,黄某某、韦某某、小*、韩某某跟对方的人扭打起来了,有人拿着椅子在打。对方的人把他们往茶坊外推,自己用拳头打了推自己的人几下就被挤出茶坊了。之后听见有人说报警了,徐*甲就用摩托车把自己和韩某某接走了。经辨认,2号陈某某就是小*,4号吴某某就是吴某某,8号就是韦某某,20号就是韩某某,17号就是黄某某;

2、证人顾*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下午自己从宜宾给一个叫文某某的人带了一份资料到南溪,双方为了运费吵了起来,自己便骂了她一句死婆娘,最终她还是把钱拿给自己了。当天晚上八、九点钟时,自己和妹弟李*甲、弟弟刘*甲一起在南溪区净水茶坊喝茶时,一个自称邓**的人打来的电话,证实自己是顾光头后就说来找自己摆龙门阵,自己就告诉对方自己在南溪区南山一品净水茶坊喝茶。大约十点钟二十多人进了茶坊,当时前妻刘*已及刘*甲、李*甲在场。邓**一进来就给自己打电话,自己把电话拿出来接,邓**靠着自己并排坐下,文某某和左右各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坐在自己和邓**对面,和他们一起进茶坊的好几个男的就站在旁边。邓**说骂了他嫂嫂,必须给他的嫂嫂道歉,道了歉再说其他的,自己跟邓**说了事情经过,李*乙也在中间劝,说替自己道歉并请对方吃饭,但邓**还是坚持让自己先道歉再说。李*甲也从包间里出来劝,但邓**都不答应。之后对方的一个人就说:“说撒子说,先弄了再说。”于是对方好几个人就冲过来打李*甲,刘*甲听到后出来劝,对方那几个人就按着刘*甲打。对方有人拿了板凳。文某某看到打起来就走了。打了大约几十秒对方的人就跑了;

3、证人李*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晚上10点,自己正在净水茶坊喝茶,看见十多个人先后进了茶坊,来了都直接进了茶坊的一个包间。自己过去看是邓**和顾*乙在说事情,听邓**才说当天自己的前老丈人顾*乙与邓**的嫂嫂(一个护士)因为运费发生了争执,邓**要顾*乙道歉,自己就说替顾*乙道歉。这时黄某某来了,不同意,还打了几个电话喊人过来。自己和邓**、黄某某在茶坊门口没谈好就进了茶坊里面,自己又说替顾*乙道歉就算了,并请他们吃饭,邓**和那个护士都说不行,黄某某就说说不到一起就要打。双方谈了1分多钟,黄某某就拍下桌子,并喊他们那边的人弄。之后,对方十几个人就朝李*甲、刘*甲打过去,自己在中间拉着黄某某并劝双方。当时韦某某拿了腰刀并动了手,对方有些人还用茶坊的椅子打人,李*甲、刘*甲还了手,刘*甲的手上还被刀子捅伤了。几十秒之后,对方听到有人喊报警就跑了;

4、证人殷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18时30分,文某某(文某某)下班回家吃饭时告诉自己她今天从宜宾叫人带东西下来,因为价钱没谈拢被对方骂了,必须要对方道歉。*某某打电话给帮她联系车子的人去转告那个司机,对方接了电话之后就没有理文某某,自己男朋友邓某某就说必须喊那个司机道歉。*某某告诉邓某某那个司机叫顾**后邓某某就出去了。之后自己、文某某、殷**、李**在滨江广场喝茶。没过多久邓某某过来说问到顾**的电话了。又过了一会儿黄某某、彭某某、任某某、“一一”、王**、徐**也来了。聊了一会儿,黄某某、任某某、王**就跟着邓某某走了。过了大约二十分钟,邓某某打电话说顾**是李*乙的前老丈人,李*乙说让他前老丈人给*某某道歉就是,并叫自己和文某某一起到净水茶坊。到了茶坊,看到门口围了黄某某等十来个人。李*乙说他代顾**道歉,文某某不同意。正在谈的时候,对方一个男的指了他们这边一下,黄某某和邓某某就吼了对方,这边的十多个人就跟对方打了起来,当时有人拿凳子打,这边有一个人还拿了一把水果刀一样的刀。经辨认5号邓某某、8号任某某、11号黄某某参与了斗殴;

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下午13时30分自己叫司机帮忙带东西两人因运费发生争执,后来自己付了20元钱,但司机开车走的时候骂了句“死婆娘”。自己气不过,自己就把事情告诉了家人。殷*甲的男朋友邓**听到后就出去打听司机名字。10多分钟后殷*甲打电话给邓**,邓**说问到那个司机的电话了,并说要打电话叫那个司机给自己道歉。之后大约21时左右,邓**打电话告诉殷*甲那个司机叫顾**,是李*乙的前老丈人,李*乙说叫他老丈人道个歉就是,并叫自己和殷*甲到净水茶坊去。自己和殷*甲到了之后,看门口有黄某某等很多人,当时李*乙要代他前老丈人道歉,自己不肯,李*乙为难了几分钟就让他的前老丈人道歉。顾**要道歉时一个叫李*丁的走进来问怎么回事,了解事情之后李*丁就说说开了就不用道歉了,自己就跟对方说了起来。之后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外面的人就往里面冲,不知怎么双方打了起来,自己和殷*甲就走了;

6、证人刘*已的证言,证实当天21时许顾**到净水茶坊大厅里喝茶。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一个女的带了五、六个男的来找顾**,店子外面还有十多个人等着。顾**和那个女的因为带货和价钱的问题争执了几句,然后那个女的带来的其中一个男子就说顾**骂了那个女的,准备动手打顾**。李*甲上去劝,对方的人就全部按着李*甲打,外面的人也跟着全部跑进来打李*甲。自己去拉的过程中被推倒在地。刘*甲看到后想把自己拉开,结果对方20个人左右将刘*甲也一起打了。期间,对方两、三个人拿了类似跳刀之类的刀,有人拿了店里面的茶杯、烟灰缸、茶壶等来打。打了5分钟左右,那些人就全部跑了,李*甲的手腕处、刘*甲的左耳下面在流血。店里的财物损失750元左右;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韦某某给自己打电话,在农民街口碰了面,当时和韦某某一起的还有向某某等三个娃儿。韦某某说净水茶坊那边有事要过去,自己就跟着韦某某他们到了那里,李*乙、黄某某、邓**、“小*”、“王**”等十来个人已经在门口了。进去后看到邓**跟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在争执,大概是对方一个人因为带东西的价格问题骂了邓**的嫂嫂。谈判过程中看到娃儿些围上去,自己就一个人先走了。看了监控后辨认出第一个进茶坊的人是邓**,拿手机正在打电话的是黄某某,走在自己后面的是向某某,上穿红色外套的是“王**”,上穿面前是黑色、白色横杆花的短袖T恤的是李*乙,左手臂有大片纹身并拿刀的是“小*”,右手拿刀往茶坊门口走的是韦某某。经辨认,3号黄某某、7号韦某某、11号邓**是当天参与打架或者在场的人。

四、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姐夫顾*乙帮文某某从宜宾带回一个资料,说好运费20元,但后来文某某只出10元,双方争执起来,文某某最终还是给了20元,但顾*乙走的时候骂了一句“死婆娘”。2015年4月15日晚上9点左右,自己和姐夫顾*乙在南山一品二期净水茶坊一间雅间喝茶时,邓某某、“小黄牛”(真名黄某某)、文某某等10多个人找顾*乙让其道歉,顾*乙不同意,“小黄牛”就拍了一下桌子并吼了一句,紧接着旁边茶楼大厅里面7、8个人就围着刘*甲拳打脚踢。自己去帮忙推开,结果也被打了。后来“小黄牛”等人也跑过来打自己。对方几个人拿刀来刺自己,结果手腕、手臂被刺伤了,同时还有人拿板凳打自己的头和身上。姐姐刘*已、顾*乙、郭某某、李**等跑过来拉,结果有些也被打了。旁边的人报警后,对方就跑了。动手的人有“小黄牛”等至少十个年轻娃娃,这边只有自己和刘*甲还了手。刀是折叠刀,二十多公分。经辨认,2号就是邓某某,外号“邓**”;

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下午18时许,自己和李*甲、刘*已、顾**、郭*、胡某某在刘*已家里吃饭。期间有人打电话给顾**,说顾**帮人带货,为了运费的事顾**骂了那个女的一句,对方让顾**道歉,但谈的不愉快。晚上8点半左右,自己在净水茶坊第一个包间打麻将。大约到了10点钟左右,听到外面吵得很,就到大厅去看,看到李*甲在大厅喝茶,四、五个人把姐姐围着争吵。自己过去问怎么回事,对方一个光头胖子就打了自己一拳,自己还手后和胖子一起的人也跟着过来打自己,大概四、五个人。自己没机会还手就蒙着头任由对方打。大约1分钟左右之后,对方就全部跑了。李*甲的手臂和自己的左耳朵在流血,茶馆内的桌子、板凳、茶杯、水壶被损坏了一些,李*乙在茶坊门口。当时顾**、李*甲、刘*已、茶坊工作人员都在场。

五、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韦某某的供述,证实当天晚上大约10点多时,自己和张某某、袁某某及几个富顺的朋友在农民街吃饭,李**打电话说在南山一品净水茶坊有事,让自己喊十多个人。自己就和张某某、袁某某一起到了净水茶坊。当时茶坊门口,黄某某、邓**(邓某某)、吴某某等十多个人聚在一起。邓**、黄某某进茶坊后在里面的卡座跟对方李**、李**的老丈人谈。谈了一会儿就吼起来了,双方就动手了,自己也冲上去打了几下,并从身上摸了把刀乱舞,跟自己对打的是一个微胖的男的。打架过程中双方都有用椅子打的,这边有几个娃儿动了刀。打了几十秒就被人劝开了。观看监控后指出,第一个进茶坊的人是邓某某,打电话的身材微胖的是黄某某,双手放在裤兜里之后拿刀走出茶坊门口的人就是自己,浅绿色T恤的是吴某某,右手从腰背后摸出一把刀之后用凳子打人的人就是李**;

2、同案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韦某某、陈某某一起耍。没过多久,黄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让他叫点人到长江大道净水茶坊去,说邓**有点事。于是自己和韦某某、吴某某做一个三轮车过去了,其他的人也一起过去了。到了净水茶坊,邓**、黄某某、王**都在,和自己一起到的有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向某某、向某某的一个朋友大约十多个人。之后邓**跟对方谈,没谈多久双方就吵起来了,后来就打了起来,自己就拿出随身带的折叠腰刀冲上去乱夺(捅的意思),中途刀背打掉了,其就顺手拿了身边的椅子打对方,后来椅子也掉了。后来茶馆老板说报警了,双方就没有打了。当时邓**、黄某某、陈某某、韦某某、向某某动了手,韦某某、陈某某还动了刀,在场的人还有任某某、“葛灯儿”、税某某。观看监控后指出,第一个进茶坊的人是邓**,打电话的人是黄某某,绿色T恤的是吴某某,右手拿刀的人分别是陈某某、韦某某,从腰背后摸出一把刀、后来用板凳打人的人是自己;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晚上,邓**打电话叫自己喝茶谈事,自己就和女朋友彭某某在滨江广场和邓**碰面,当时任某某、王**、邓**的女朋友及两个不认识的女的在场,邓**说有个“野的”帮他的大嫂带东西,他的大嫂觉得价格收贵了,那个司机就骂了他的大嫂。看弄得到票子不。大约九、十点钟的时候,邓**接了个电话后就叫自己、任某某、王**四人就去了南溪区长江大道南山一品小区外的净水茶坊。进茶坊后,邓**找到那个秃顶司机,理论了一下那件事情,那个司机就是不道歉并开始打电话。邓**在茶坊门口打电话,自己就给吴某某打电话、向某某打电话,叫他到净水茶坊来一下。后来李*乙来到茶坊,说那个司机是他的前老丈人,叫算了,邓**和自己都没答应。过了一会儿,罗某某、税某某、吴某某、向某某、邓**的嫂子、陈某某、韦某某、几个陌生的小娃儿以及邓**喊的人相继来了之后,邓**又走进茶坊跟秃头司机谈。谈论过程中,秃头那边来了两、三个朋友,其中一个身材比较魁梧,自称是秃头的“老挑”,说话很嚣张,说不可能道歉,邓**就说不道歉是不可能的,与秃头司机老挑一起来的一个瘦高个子就指着邓**说:“那你要咋子嘛?”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当时自己和邓**用拳头打对方,另外这边有四、五个人用茶坊中的椅子、胶板凳在打架,李*乙在劝架。持续了最多两分钟,听到有人说报了警,这边的人才全部离开了。观看监控后指出,第一个进茶坊的人是邓**,右手打电话的是自己,绿色T恤的是吴某某,拿刀的分别是陈某某、韦某某,从腰背后摸出一把刀、用板凳打对方的人是韩某某,监控中韦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动了刀。经辨认,201506021照片中1号邓某某就是邓**,6号就是任某某、11号就是吴某某,平时叫他吴某某;201505022照片中4号就是韦某某、11号就是陈某某;201506023照片中2号就是罗某某,5号就是韩某某、6号就是向某某、11号就是税某某。

六、病历,证实2015年4月16日刘**、李*甲受伤住院及治疗情况。

七、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文书、鉴定委托书,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甲、刘**的损伤属轻微伤。

八、黄某某通话清单,证实黄某某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

九、收条、刑事谅解书,散页,证实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4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十一、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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