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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诉陶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陶*对原告申请撤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江油市彰明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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