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特**限公司、向中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四**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宜宾南溪**有限公司与宜宾**有限公司、钟*、杨**、刘**、曾**、张**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柴亚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事务所与宜宾市**有限公司翠屏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华**限公司与成都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雅安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与成都**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王**、胡*与刘保定、四**力公司乐山城区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姚*、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