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薜**与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薜浩*申请执行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的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25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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