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中地房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8)金牛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中地房地**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市中地房地**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中地房地**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中地房地**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