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兵诉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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