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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四川华**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兵诉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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