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自贡**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46元,由原告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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