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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体良诉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4月16日以被告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肖**负担635元,被告熊**负担6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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