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缪*、黄*、蒋**、江苏富**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蒋**、缪*、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9日、3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被告富**司、蒋**、缪*、黄*书面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且被告富**司、蒋**、缪*、黄*已经书面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