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华肠衣厂、南充市顺其畜产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给予被告1-2月的庭外和解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房屋经营管理二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