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尹**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毛*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德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尹**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毛*、吴**出售的德阳市区钟山街白河巷南侧白河巷8号1幢3-6-2号房的全部价款58万元、被告人尹**名下的德阳市区钟山街白河巷南侧白河巷8号1幢1-6-2号房、被告人吴**、毛*夫妇分得的租金收入83.35万元、被告人尹**上交的租金收入83.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吴**、尹**、毛*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德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